上海金融法院、投服中心齐发公告 第二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有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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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投服中心齐发公告 第二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有新进展!
2023-07-19 20:35:00
第二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又有新进展!
  7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泽达易盛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公开征集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泽达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自2020年6月2日(含)至2022年5月11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5月11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泽达易盛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向上海金融法院或投服中心提交材料。如果投服中心成功征集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授权委托,可以申请将该案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没有明示退出的适格投资者,居于原告地位,享有法定权利,承担相应诉讼风险及法律责任。
图片来源:上海金融法院、投服中心微信公众号截图
  上海金融法院决定适用
  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4月21日,泽达易盛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且其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当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告称,收到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泽达易盛、林应、应岚、隋田力、王晓亮、姜亚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申请。
  投服中心同时表示,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如上海金融法院后续受理并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拟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开征集并接受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该案,原告胡邦伟、周安心经十二名原告共同推选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6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3)沪74民初669号之三民事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据此,7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
  权利登记公告显示,原告投资者认为,本案各被告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以泽达易盛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的2020年6月2日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以泽达易盛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2022年5月12日为揭露日,以2022年6月15日为基准日,判令泽达易盛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82.15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自2020年6月2日(含)至2022年5月11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5月11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被告泽达易盛的股票(包括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代码:688555),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3年8月17日(含)之前,通过上海金融法院官网——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代表人诉讼申请登记,加入本案诉讼。
  而不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上海金融法院称,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代表人可以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对本案原告自行推选的拟任代表人的人选和资格有异议的,可以于2023年8月17日之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同时,上海金融法院表示,申请加入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代表人的,可以于8月17日之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自身符合代表人资格和能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权利登记无须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投服中心公开征集50名投资者
  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7月19日,在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后,投服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泽达易盛案投资者授权委托的公告》,公开征集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泽达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投资者可在中国投资者网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征集期限为2023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24:00前。
  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在材料齐备的适格投资者中按申请时间先后排序,接受前50名投资者委托。届时投资者服务中心将根据网上申请时间先后排序电话联系投资者提供纸质材料,投资者应在投资者服务中心指定期限内(以邮戳寄出时间为准)向投资者服务中心寄送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如无法通过投资者申请预留方式取得联系,或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材料原件,依次递补。
  投资者服务中心是本案诉讼代表人,可委派公益律师或投资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协助开展工作。未声明退出的适格投资者居于原告地位,享有法定权利,承担相应诉讼风险及法律责任。
  在费用承担方面,投服中心表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如法院认定本案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投资者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败诉或者部分败诉,人民法院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同时,投服中心提示,投资者能否获赔、获赔多少,将由法院判决或调解书确定。投资者实际能拿到的获赔金额,还将依赖于对方当事人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存在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另外,结案时间可能因案件审理需要及其他法定事由而延长等。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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